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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作者:江苏昌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1 08:23:53

南京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注册对价格、质量和服务是否重要?如何选择质优价廉的商标代理机构?随着商标申请人品牌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商标代理业的日益蓬勃发展,上述问题开始凸显,特别是在面临不同代理机构给予的注册费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越来越困惑和困惑。他们不知道如何区分和选择商标代理机构,也不知道如何判断商标注册费是否使用。目前,商标代理行业的商标注册费差别很大。但是,商标注册费的水平不能一概而论。它需要由许多因素来判断。商标注册费需要考虑商标注册申请工作量和商标代理成本。它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并将风险评估分析意见提供给商标申请人参考。尽管对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来说,商标查询是免费的,但由于商标代理机构在早期阶段投入了人力和时间,这部分费用需要在注册费中考虑。如果您要选择便宜的注册费,请评估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进行了专业的商标查询,提供了客观的商标注册风险分析,确保您的商标注册。

二、是商标注册后期的后续工作。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需要在后期密切跟踪,及时向商标申请人报告商标动态。从受理、更正、初审、核准公告到注册公告,任何申请人都希望自己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能够密切关注自己的商标进展,直至商标获得成功授权。事实上,商标注册成本不仅包括商标提交阶段的成本,还包括商标提交后后期的服务成本。如果要选择便宜的注册费,请评价商标代理机构是否有完善的商标流程管理、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是否能让您的商标注册无忧。

三、商标注册费越低越好吗?事实上,它与商标代理的专业水平密不可分,与商标代理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商标注册费确实不是越低越好。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一个商标,特别是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未来能走多远。因此凯迪国际建议企业在选择注册费时,应注意商标代理的质量,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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